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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5-15 】

 

校有关单位:

   接河南省科技厅通知: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自2017年元月起,我省科技成果实行在线登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在线版)网址:cgdj.tech110.cn)。现将我市实行在线登记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登记系统的设置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二级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科技管理部门;

三级登记机构:由二级登记机构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直相关部门以及二级登记机构设置的成果登记点;

四级登记机构:成果完成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二、登记程序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登记。

2、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成果登记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推荐申请登记。

3、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在线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予以办理登记,由登记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三、登记材料

一、应用技术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检测报告;

5.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为发表5年以内,只需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

6.两家单位应用证明(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

4.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

5.两家单位应用证明(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二、基础理论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5.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为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4.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5.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三、软科学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5.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4.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四、注意事项

(一)持一年以内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标准等)、或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直接进行登记,无需提供其他材料。成果完成人须与专利证书人员保持完全一致。

若上述证书仅显示单位持有信息,须补充提供证书持有单位意见、成果完成人名单并加盖证书持有单位公章。

(二)企业申报应用技术类时,实用新型可替代核心论文,实用新型名称需和成果名称具有关联性,且发明人的第一完成人与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一致。

(三)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须与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四)发表论文为外文时须提交期刊名称、论文摘要、发表论文作者及论文题目等中文翻译;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须上传能证明为核心期刊的封面等材料及目录; 提供的学术专著须上传专著的封面及出版年份信息页的扫描件;论文收录引用证明需由国家正规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检索机构公章。

(五)XX(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XX数据库统计源期刊、XX数据库来源期刊及XX数据库收录期刊为非核心期刊。

(六)应用证明要求为除本单位外,提供2家加盖应用单位公章的应用证明。

(七)以上所要求提供的登记材料除论文及专著外,均为1年以内。

(八)上传登记材料附件时,由于上传附件系统无法清晰显示,导致无法审核,请压缩后上传附件。


四、审查时限

一、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登记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时限由申请单位自定)。

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三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自提交至三级登记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三、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二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自提交至二级登记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四、二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请携带纸质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到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打印证书。(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政六街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01房间)

五、提交受理当天,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工作日。

 

附件:登记条件